澳報:民進黨反貪護短 雙重標準處理涉貪黨員--臺灣頻道--人民網(wǎng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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澳報:民進黨反貪護短 雙重標準處理涉貪黨員

2012年12月05日16:34    來源:中國新聞網(wǎng)    手機看新聞

《澳門日報》5日刊出社論說,綠營與藍營近期都有縣級最高行政長官涉及貪瀆,實在是非常令人感到遺憾的事,但相關(guān)政黨的反應(yīng),則更是令人感慨。國民黨將李朝卿停權(quán)雖是亡羊補牢,至少顯示還有自省能力。相反,民進黨不及時處置涉貪黨員反而一味護短,凸顯沒有整飭貪污決心,又怎能重建黨的清廉形象?

文章摘編如下:

國民黨籍的南投縣長李朝卿,民進黨籍的嘉義縣長張花冠,日前都因涉及貪瀆案件,一被羈押禁見,一被提起公訴。一連兩名高官被揭貪腐,在臺灣官場實屬罕見。國民黨立即給予李朝卿停權(quán)處分,民進黨則未對張花冠祭出黨紀處分,前后兩任黨主席還異口同聲痛批司法,指責國民黨操作張花冠案。對照兩黨對待反貪和對司法的態(tài)度立見高下,不禁令人對民進黨護短大感失望。

在臺灣的司法審理程序中,“起訴”與“收押”,哪個比較嚴重?嘉義縣長張花冠涉嫌向廠商泄露標案內(nèi)容與評委名單,并且因此收賄,遭到檢方起訴;南投縣長李朝卿則因涉嫌受偏遠地區(qū)道路災(zāi)修工程款經(jīng)法院收押。

兩件貪腐案同時爆出,震驚臺灣社會。綠營與藍營都有縣級最高行政長官涉及貪瀆,實在是非常令人感到遺憾的事,但相關(guān)政黨的反應(yīng),則更是令人感慨。針對李朝卿的部分,國民黨實時停止其黨權(quán);相反,民進黨對張花冠不但未作任何處理與處分,反而從黨主席蘇貞昌、前主席蔡英文,眾口一詞批判司法不公,是國民黨操作、“政治迫害”。除了企圖抹黑司法,也試圖轉(zhuǎn)移視線。

從這兩個案件可以看出兩個政黨的反貪腐決心、價值觀、道德觀以及向民眾負責的程度。按照國民黨的黨章規(guī)定,一審有罪方予停權(quán),李朝卿是收押、非一審有罪,其實按規(guī)定,確實可以等到司法作出更明確的審理后,再作處分。問題是,如今臺灣社會氣氛對貪污、貪瀆深惡痛絕,對政黨與政治人物的期待與要求高,根本不容有任何貪腐的可能,因此,即使只是收押,國民黨還是決定處分。在過去幾件官員涉貪的案件中,已可見這種嚴格的處置標準與明快的行動。

然而,民進黨的反應(yīng)著實令人感到失望,又是將矛頭指向別人,“大罵”司法不公、烏龍起訴,更大言不慚指張花冠被冤枉,不必動用黨紀處分。甚至認為,檢方辦張花冠只是為了平衡藍綠,因為李朝卿出事了,就要找一個綠的來墊底。按照民進黨的邏輯,張花冠當然沒事。

民進黨的“廉政條例”規(guī)定,黨員涉及違反廉政事件,一審判決有罪予停權(quán)以上處分,二審判決有罪予除名處分。張花冠被起訴,依照民進黨黨內(nèi)規(guī)定,還不到黨紀處分地步。但國民黨黨章也同樣規(guī)定,一審有罪停權(quán),二審有罪則撤銷或開除黨籍。依照國民黨內(nèi)規(guī)定,應(yīng)不必對李朝卿黨紀處分,為何國民黨斷然處置,民進黨卻無動于衷?難道兩黨對涉貪處置標準不同?這兩年確實有若干民進黨人士涉案遭羈押或被起訴,最后獲判無罪的案例。但判決無罪究竟是濫行起訴?還是檢察官采證不夠?應(yīng)就個案分析,絕不能一概而論,全歸咎于司法迫害或政治迫害。

2000年,民進黨打著“清廉、改革”招牌上臺,造就臺灣的第一次政黨輪替;2008年扁家弊案纏身,民進黨丟了“政權(quán)”,還被貼上“貪腐”標簽,至今如影隨形。而今面對黨籍縣長遭起訴,民進黨若繼續(xù)甘愿“從寬”以對,何時才能擺脫“貪腐政權(quán)”陰影?面對貪污、黑金,民進黨過去曾從嚴規(guī)定“起訴即停權(quán)”;但隨“執(zhí)政”、扁家涉案后,“嚴以律己”態(tài)度不復(fù)見,“自律”標準更愈修愈寬,不但未向上提升,卻是向下沉淪,導(dǎo)致高官涉貪、濫權(quán)的案件不斷發(fā)生。

國民黨應(yīng)就李朝卿涉貪痛切檢討,為何馬英九清廉自持,國民黨黨中央又三令五申,卻總有黨員以身試法,如今將李朝卿停權(quán)雖是亡羊補牢,至少顯示國民黨還有自省能力。相反的,民進黨不及時處置涉貪黨員反而一味護短,黨主席甚至質(zhì)疑司法不公、政治干預(yù),凸顯沒有整飭貪污決心,又怎能重建黨的清廉形象?民進黨若真尊重司法獨立,有幾分證據(jù)就說幾分話。要是把司法案件過度政治解讀,一分證據(jù)說成三分話、甚至十分話,雙重標準的民進黨,恐怕只會玩掉民眾的信任,再難重返“執(zhí)政”舞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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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責任編輯:石慧(實習)、鄧志慧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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